為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(jù)國務院、中央軍委《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》和中國氣象局《升放氣球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就我縣升放氣球活動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升放氣球單位和升放氣球活動主辦單位(個人)是升放氣球活動的第一責任人,要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。升放氣球單位應取得《升放氣球資質證》,升放氣球活動主辦單位(個人)不得雇請無《升放氣球資質證》的單位升放氣球。為避免氣球落地后發(fā)生爆炸傷人事故,升放的系留氣球應以氦氣等惰性氣體取代氫氣等易燃易爆氣體,作為氣球的填充物。
二、升放氣球活動必須按照規(guī)定經(jīng)審批許可后方可實施。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至少提前5日、升放系留氣球應至少提前2日向縣氣象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。
三、經(jīng)審批許可的升放氣球活動,升放氣球單位應嚴格按照技術規(guī)范實施,杜絕違章操作。升放氣球活動現(xiàn)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安排專人值守,遇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和處理。
四、對無資質從事升放氣球活動、升放氣球未經(jīng)審批許可、違反技術操作規(guī)程、現(xiàn)場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安排專人值守的,將依法對升放氣球單位、升放氣球活動主辦單位(個人)予以處罰;造成安全事故的,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。
五、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對升放氣球活動及其安全管理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。咨詢及舉報電話:0762-4332340。
廣東省連平縣氣象局
2023年2月10日